见表13-9。
表13-9 消防安全二十条
序号 | 内 容 |
1 |
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
成年人扑救火灾 |
续表
序号 | 内 容 |
2 | 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
3 | 室内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
4 | 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
5 | 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
6 | 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7 | 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
8 | 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通畅 |
9 |
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执
勤公安人员举报 |
10 | 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爆物品 |
11 |
发现燃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
明火 |
12 | 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
13 | 电路熔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代替 |
14 | 不能超负荷用电 |
15 | 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
16 |
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
况告诉消防人员 |
17 |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
18 |
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
呼救待援 |
19 |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
20 |
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
降温,呼救待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