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一些指针式的功率因素计就是如此。

2. 采用电压的有效值和电流的有效值相乘来作为视在功率。

现在很多数字式功率因数仪是采用电压有效值和电流有效值的乘积来作为视在功率的。

对于非正弦波电流的有效值可以用各次谐波电流的均方根值来表示:

如果定义功率因数等于实际功率和视在功率之比

通常把谐波失真定义为:

现在的很多数字式功率因素计基本上都是用这种方法来定义的。

但是功率的定义必须是相同频率正弦波的电压有效值和电流有效值的乘积。电流高次谐波有效值和基波电压有效值的乘积不能认为是功率,因为其频率不一样,所以是没有意义的数字。所以用这种方法来定义视在功率是有问题的。遗憾的是,现在很多数字仪表都是这样来测量的。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是一直存在争议的,所以美国的硕士论文和瑞典的博士论文都还在研究这个问题。

例如瑞典的Stefan Svensson在他的博士论文里就指出,在非线性的情况下,现在对于功率因数就已经有人提出了7种不同的定义,同样一个非线性系统在不同的定义下,就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功率因数值。而且不管是哪种定义它都不符合当初在线性系统里提出功率因数的初衷。例如。在线性系统里,只要采用纯电容或纯电感就可以补偿感性或容性的负载。这在非线性系统里显然是无效的。所以这些定义的功率因数完全失去了原来功率因数的含义。

其实,在非线性负载时,最大的问题是谐波电流,因为虽然谐波电流不能和基波电压形成视在功率,但是谐波电流的平方乘以线路电阻就会引起热损耗。而且这种谐波电流是无法采用简单的电容或电感加以补偿的。所以真正需要限制的是谐波电流值。而不是所谓的“功率因数”。

五. 现在的有关规定是否合理

就算我们接受现有的普通功率因数测量仪所测得的LED灯具的功率因数值,但是到底是多少是允许的。按照美国能源之星规定凡是功率小于5瓦的LED灯具不要求功率因数。而大于5瓦则要求功率因数必须高于0.7。中国现在采用和美国一样的规定。但深圳市LED产业标准联盟的标准规定<10W, PF>0.7;功率在10W-30W之间,PF>0.85;功率>30W,PF>0.9。比国家规定还要高。

但是这个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1. 为什么对于含汞的“节能灯”规定15瓦以上才有功率因数的要求,反而对于既节能又环保的LED灯具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这显然是对于节能减排促进LED灯具的推广是有害而无益的。这使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涉及某些大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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