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开发建设情况,于每年初发布全年的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按季度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并网投产后一年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奖励项目申报申请。户用光伏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户用光伏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列入目录的当季度第一天为准;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从0开始计量)。

(三)列入本市奖励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做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资金申报拨付和信息公开)

(一)市电力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严格按照本市奖励目录,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确保资金申报的及时、准确。

(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三)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及时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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