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表13-12。
表13-12 预防电气火灾和爆炸的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 | 说 明 |
排除可燃易爆
物质 |
(1) 保持良好通风和加速空气流通与交换,能有效地排除
现场可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粉尘和纤维,或把它们的浓度 降低到不致引起火灾和爆炸的限度之内。这样,还有利于降 低环境温度,这对可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贮存、使用及对电 气装置的正常运行都是十分重要的。采用机械通风时,供气 中不应含有可燃易爆或其他有害物质。事故排风用的电动机 控制设备应安装在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方 (2) 加强密封,减少可燃易爆物质的来源。可燃易爆物质 的生产设备、贮存容器、管道接头和阀门等均应严密封闭并 经常巡视检测,以防止可燃易爆物质发生跑、冒、滴、漏等 现象 |
续表
技术措施 | 说 明 |
排除各种电气
火源 |
(1)对正常运行时会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高温的电气装
置,不应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 (2)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应尽量不用或少用携带式 电气设备 (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危险场所 的等级合理选用电气设备的类型,以适应使用场所的条件和 要求 (4)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线路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 压均不得低于配电网络的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回路要尽量采 用铜芯绝缘线 (5)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所有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等级应与 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绝缘导线应敷设在钢 管内,严禁明敷 (6)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宜采用无延燃性外被层的电缆和 无延燃性护套的绝缘导线,用钢管或硬塑料管明、暗敷设 (7) 电力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 防尘、防腐、防潮和防日晒雨雪。安装验收应符合规范,要 定期检修试验,加强运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8)正确选用保护和信号装置并合理整定,保证电气设备 和线路在严重过负荷或故障情况下,都能准确、及时、可靠 地切除故障设备和线路,或是发出报警信号 (9)凡突然停电有可能引起电气火灾和爆炸的场所,要有 两路及以上的电源供电,且两路电源之间应能自动切换 (10)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内,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都应可靠接地或接零,以便外壳接地短路时能迅速切断电源, 防止短路电流产生高温高热引发爆炸与火灾 |
改善环境条件 |
(1)配电装置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变压器
室与多油开关室应为一级 (2) 变配电装置室及有爆炸火灾危险房间的门均应向外 开;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 配电装置室为 两层及以上时,一个出口要通向室外楼梯平台; 充油的电气 设备房间内,放置油量超过60kg且门又向内开时,则应采用 非燃烧性材质的实体门 (3)室内充油电气设备的单台总油量为60kg以下时,要 安装在有隔离板的间隔内,总油量60~600kg时应装在有防爆 隔墙的间隔内;超过600kg时,则要有单独的防爆间 |
续表
技术措施 | 说 明 |
改善环境条件 |
(4)室外充油电气设备的单台充油量为100kg以上、室内
以上的油浸式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池或 设置容纳20%油量的挡油设施,但后者还应具备能将油排到 安全处的相应设施 (5) 油量为2500kg以上的各种室外油浸变压器,若彼此间 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 (6)凡属爆炸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地面,都要用耐火材料铺 设;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所有房间均应采取有效的隔热 和遮阳措施 (7)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工作照明熄灭后,无论设备继续 运转、工作中断或发生误操作,都可能引起爆炸火灾或设备 人身事故,所以还应单独装设事故照明,此时,应注意以下 几点: 1)事故照明灯具应布置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材料、物 品的周围和主要通道、危险地段、出入口等处。在事故照明 灯具上的明显部位应涂以红色标记,以示区别 2)事故照明的光源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或卤钨 灯。若它同时又作为正常照明且经常开用,在事故时不需要 切换电源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光源 3) 事故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工作照明总照度的10% 4) 在重要车间和场所、有关键设备的厂房与重要仓库均须 设值班照明。它可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 故照明中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