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电焊工死亡!6名作业者受伤……
而作业者均属无证作业!
且事故的根本原因又一次指向违反安全规程、违章作业!
安全员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到底发生了什么?
近日,一篇“安全员未制止违章施工被判刑!”的消息在安全界炸开了锅:“2016年11月8日,山东淄博某热力公司施工人员在焊接作业时,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期,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五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宣判。”
分析该起事故原因,氨水储罐内空气形成了爆炸性混合气体是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安装人员进行直管段与U形弯管焊接作业时,未采用隔断措施,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储罐顶部与水封罐之间管道内混合气体,直管段内燃爆的混合气体又引燃了氨水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使罐内压力异常升高,罐底与罐体东南方向的结合处撕裂,大量气液混合物喷出,反冲力使氨水储罐抬高并抛出35米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回顾现场的一幕幕,可以用“恐怖”来形容:“罐顶施工人员在进行U形管与水平管定位焊接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储罐顶部直管段内氨气与空气混合气体,直管段内燃爆的混合气体又引燃了氨水储罐内混合气体。9时40分27秒氨水储罐罐底变形、抬高,9时40分43秒,氨水储罐东南侧罐底与罐体连接处撕裂,大量氨水夹杂气体喷出,氨水储罐在喷出气液混合物的反冲作用下飞出。在罐顶进行焊接的施工人员李勇、袁波、陶孝国、胥俊宇4人,在爆炸力的推动下抛至氨水储罐基础西北方向35米外,李勇、胥俊宇坠落在厂区内中亚制品厂消防通道上当场死亡,袁波、陶孝国坠落在中亚制品厂厂房屋面上受伤,李新虎被喷溅出的氨水气液混合物冲击受伤。扩散的氨气使嘉周热力输煤控制室的王道顺、郭全洪2名操作人员,河北五冶现场烟道施工的胡丙强、张国银2名作业人员,嘉周热力现场组织的耿富江,孙俊宝2名管理人员呼吸道受伤。”事故再次证明了忽视承包商安全管理、忽视高风险(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检修)作业的惨重后果,为我们再次敲响警钟。
我们最关心的是安全员的失职问题。通过事故调查报告,我们发现给安全员的“罪名”是:“被告人李某作为安全员,未按规定对参与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审查施工资质、制止违章施工,负有安全监管过失责任。”
众所周知,承包商历来是事故频发的“高危领域”,而管好承包商(高风险作业管理)则历来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作为安全员,按照职责规定,本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合格人员须禁止准入或要求更换人员;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履职规定,本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留下“痕迹资料”自证清白;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本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现场恶性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并督查整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屡教不改或违规违章行为,及时书面整改整顿或严肃处罚;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的高风险作业(例如高处作业、密闭空间、动火等),应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方能许可作业(比如须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层层审批)……如果对现场所有的“事故隐患”选择视而不见,如果对现场的所有“恶性违章作业”毫无痕迹,如果所有这些都未做到、无法自证清白,那就以为着“失职”,意味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可以说,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是很大的,不管您承认不承认,既然在这个“危险”岗位上,不论薪酬如何,您的职责就无法避免。《安全生产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的7条职责,概况的说就是建章立制、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整治、应急演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反“三违”、整改措施落实。这些工作,不一定是安全管理机构一个部门的事,不一定是安全员一个人去做,但是一定需要安全部门或安全员去“牵头”、“推动”、“督促”,就算再难,还是得不亦乐乎的去“推动这个火车徐徐向前”,就算再累,还是得咬紧牙关“愚公移山一般努力奋斗下去”。如果放着不问不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那就是在赌运气,赌不会出事,像买了彩票赌重500万大奖一样,那样风险是非常高的;相反,如果理清安全管理的界线和重点事宜,有计划、组织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的7条职责,那么类似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应该是安全员,“黑锅”也不会是安全员来背,各位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