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强送电的原则
(1)正确选择线路强送端,必要时改变结线方式后再强送电,要考虑到降低短路容量和对电网稳定的影响;
(2)强送端母线上必须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
(3)线路强送电需注意对邻近线路暂态稳定的影响,必要时可先降低各条线路和机组负荷至动稳定范围之内再进行强送电;
(4)线路跳闸或重合不成功的同时,伴有明显系统振荡时,不应马上强送。需检查并消除振荡后再考虑是否强送电。
(5)强送断路器及附属设备完好,保护健全、完善;
(6)强送电时,母差保护应有选择地投入使用,并具有后备结线保护,使得一旦断路器拒绝跳闸时,不致造成双母线全停。当一条母线运行时,尽量避免强送线路。
下列情况线路跳闸后不得再进行强送电
(1)空载充电状态的备用线路;
(2)试运行线路;
(3)线路跳闸后,经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已将负荷转移到其他线路上,不影响供电;
(4)电缆线路;
(5)线路有带电作业工作;
(6)线路变压器组断路器跳闸,重合不成功;
(7)运行人员已发现明显的故障现象时;
(8)线路断路器有缺陷或遮断容量不足的线路;
(9)已掌握有严重缺陷的线路(水淹、杆塔严重倾斜、导线严重断股等)。
3.遇有下列情况,必须联系调度得到许可后方可强送电
(1)母线故障,经检查没有明显故障点;
(2)环网线路故障跳闸;
(3)双回线中的一回线故障跳闸;
(4)可能造成非同期合闸的线路;
(5)变压器后备保护跳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