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用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建筑物根据其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对防雷的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 第一类工业建筑物:
①凡建筑物中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物、化工品等,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②Q—1级或G—1级爆炸危险场所。
(2) 第二类工业建筑物:
①凡建筑物中制造、作用或贮存爆炸物质,但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②Q—2级或G—2级爆炸危险场所。
(3) 第三类工业建筑物:
①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Q—3级爆炸危险场所或H—1、H—2、H—3级火灾危险场所;
②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③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年雷暴日数少于30的地区其高度为20m及以上。
2. 民用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 第一类民用建筑: 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属于国家级的大型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大型博展建筑、特等火车站、国际性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超高层建筑物、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2) 第二类民用建筑: 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楼,省级大型的集会、博展、体育、交通、通讯、广播、商业、影剧院建筑等。
(3) 第三类民用建筑:
①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为0.01及以上的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年计算雷击次数N的经验公式为:
N=0.015nk(l+5h)(b+5h)×10-6
式中 n——年平均雷暴日数,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l、b、h——建筑物的长、宽、高 (m);
k——雷击次数校正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1.5~2: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或金属屋面的砖木结构建筑物; 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 建筑群中高于25m、旷野高于20m的建筑物。
②建筑物边缘地带的高度为20m以上的建筑物,在雷电活动强烈地区高度可为15m以上,雷电活动较弱地区其高度可为25m以上。
③高度超过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雷电活动较弱地区,其高度可为20m以上。
④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