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线路等级见表3-26。
表3-26 弱电线路等级
级别 | 内 容 |
一级 |
(1)首都与各省 (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
路; 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 路; 由邮电部指定的其他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2)铁道部与各铁路局及各铁路局之间联系用的线路; 以及铁路信号 自动闭塞装置专用线路 (3) 国家电力公司与各网、省电力公司的中心调度所以及国家电力公 司中心调度所联系的线路; 各网、省电力公司之间及其内部的多通道回 路、遥控线路 |
二级 |
(1)各省 (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与各地 (市)、县及其相互间的通
信线路;相邻两省 (自治区)各地(市)、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 一般市 内电话线路 (2)铁路局与各站、段及站段相互间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 的线路 (3) 各网、省电力公司的中心调度所与各地(市)电力公司调度所及 各主要发电厂和变电所联系的线路、遥测线路 |
三级 |
(1) 县至乡、镇、村的县内线路和两对以下的城郊线路; 铁路的地区
线路及有线广播线路 (2)各网、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弱电流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