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电工维修电路造成短路;导致家电损坏是谁的责任
正常情况下,电路短路,家电是不会损坏的。
电路短路,可能会使开关跳闸造成停电事故,也可能会烧毁电路上的开关或烧毁烧断电线造成停电事故,但不会损坏家电。
只有两种情况会造成家电损坏,一是电工维修电路时,把零线接成了火线,造成进入家庭的是两相火线(380V)损坏电器。二是电工在变压器处弄断了零线没有接,这样有两相负荷的用户电压会快速升高至380V损坏电器。这两种情况损坏的电器都由电工负责修复或赔偿。
租房期间电器损坏谁修
租房期间,有的租客或许会遇到电器损坏的问题,这种情况往往容易引发租客和房东的纠纷。那么,租房期间电器的损坏应该谁负责修理呢?责任和赔偿问题如何认定呢?
6月,因为上班原因,小王委托同事在XX路XX银行附近租了一套单身公寓。“家具齐全,但不是特别新,一个月800元,押二付一。”小王说,1月底,她要离开这了,便找来房东验收房子,房东却告诉她,热水器坏了,要她赔偿。
小王找来维修工,被告知线路坏了,要维修得费四五百元。小王翻出当时签订的租房合同,上面写明“在租赁期间,非租客原因造成的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甲方负有修缮责任”。备注一栏只注明了设备清单,并未涉及使用和维修的具体情况。而房东黄小姐认为她将房子租给小王前,热水器是完好的,在租赁期间坏掉了,理应由小王来维修。
据调查,租客均认为租房期间非恶意损坏,可不负责维修电器,而80%房东认为该由租客买单。
“很多家电都不是刚买的全新款,已经有一定的使用年龄了,我们租的时候也无法确定用多久会坏掉,如果由租客来买单的话,不在理。”租客曾先生说。
“我暂时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形,但是通常来说,我把房子租给租客,他们都会先查看房子,检查所有的家私家电能否正常使用,若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电器损坏,应当由租客负责维修并支付其费用。”房东赵先生说。
那么,租房期间电器损坏到底谁修呢?专业律师们是怎么看的。
“要举证是租客的过失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刘律师表示,很多家具或者家电在承租之前就已经有一定的使用年限了,因此从判定是自然老化还是蓄意破坏有一定难度。“从现在的状况来看,基本上家电等出现了损坏,都是由房东来维修。”刘律师说。
其他律师也表示,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他建议,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
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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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的家电故障,该谁来处理维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一般来说,双方在签订的房屋租凭协议应该包含设备问题,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
扩展资料:
签订租房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出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则至少应拥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提供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纠纷;
3、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明确约定;
4、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均应由出租方负责);
5、应约定出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也可以转账至约定的账号);
6、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赁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赁期不可以超过他自己和房东的租赁期;
7、要看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允许出租,万一抵押权实现,如何承担责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租房合同
关于房屋转租,损坏家电维修的问题
由于这份合同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房东一方拟定好了的,同时更改了重要条款而没有特意指出,违背公平的原则,有欺骗成分,故意加大承祖方的责任,侵犯承租方的权益。
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认定该条约定无效,并要求归还维修费或者押金。
同时,法律规定,房东出租的设施设备本应在合理范围内能提供正常使用,有非人为故意造成的故障应该由房东负责维修。
当然,谈不拢的话,先搬走,押金以后再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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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家电维修领域存在哪些陷阱
笔者想提醒大家,在家电维修中,有个别维修人员,存在“温柔”宰客的现象。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用不正当手法去欺骗消费者,我就有过两次这样的经历。
一次,我的电视机显像管图案收缩,变成一条狭窄的横线。对电器知识一窍不通的我,立即将电视机送去修理。在一个家电修理部,店主检查完我的电视机就说“小毛病,20元就能修好。”我一听觉得不贵,原先怕挨“宰”的忧虑没有了。之后,店主虽然闲着,却要我该忙啥先忙去,等第二天去取。我明白,不少靠技术吃饭的人,都忌讳别人在一旁看他做事,便没有要求立即帮我修理,知趣地回家了。
后来,我去取电视机时,店主很明确地告诉我,半年之内若发现修理过的地方再出毛病,可以免费修理。听后我还连声道谢,暗想:这里的服务真好。但我把电视机拿回家看了几天,又出现了故障,图像和声音都没有了。我一急,忙把电视机又送到那个修理部。店主检查完后,遗憾地说:“这次是另外的毛病,里面的一个重要元件烧了,修起来挺麻烦。”并指着一个烧焦的零件教我看,还说可能还有其他毛病,需要详细检查一下才能断定。看我着急的样子,他要我自己考虑一下,若决定修理可以适当优惠,若有其他想法,也可以送到别处去修。听他这么一说,我沉思了一下,同意他修理,并问他修理费要多少。店主没有明确表态,只是笑着说:“现在我还讲不清楚,也许和上次差不多,也许会多些。反正我是不会乱叫价的。”
可是,这次我却莫名奇妙地被“宰”了一刀。我去取电视机时,店主拿出几只我叫不出名字的旧零件,说这些是我电视机上换下来的。然后一项一项地把这些零件的价格告诉我,光这些零件就要160元,加上修理费等共计200元。他还很“大方”地说:“老伯,你是老顾客了,修理费就少算20元吧。”我只得无奈地取回了电视机。
还有一次,我的洗衣机出现排水不畅的故障,在准备拿去修理时,为了不再挨“宰”我特意多花几元,请一位维修工上门修理。维修工刚开始说,只要10元修理费就能修好,等到把洗衣机拆开,他说排水管、转轴和几个开关都要换新的,叫我自己拿主意。我看那些零件没有破损的痕迹便说,只要把漏水问题解决就行,他便告诉我这些零件若不换,过些天洗衣机又会出故障,到时要花大钱,并给我举了一些例子。听了他的话,我觉得也有“道理”,于是就同意一同换上。最后,修理费也从原来的10元变成46元。
后来,我从其他地方了解到,我的电视机拿去修理,有零件被故意损坏之嫌以及费用被多收;第二次有的零件根本不需要更换。据一些内行人透露,像这些宰客办法,是个别维修人员惯用的伎俩,而且有的作法很不容易被察觉,只得让顾客吃“哑巴亏”。□喜严彭忠
因为电工维修电路造成短路;导致家电损坏是谁的责任、家电维修导致损坏,就介绍到这里啦!感谢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