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2条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第3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5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6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
第7条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7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8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
第9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
第10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
第11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第12条 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13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14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共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临时用电技术交底与验收资料。
四、临时用电安全检查与安全隐患整改资料。
五、电气设备的试车、检验和调试纪录(合格)。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l)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
(2)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大于10欧姆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七、电工维修值班和工作纪录。
第15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能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第16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与机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1)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4米。
(2)外电线路电压1一1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6米。
(3)外电线路电压 35--11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8米。
(4)外电线路电压154-22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10米。
(5)外电线路电压330-50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15米。
第17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IKV以下为6米、l--10KV为7米、35KV为8米。
第18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IO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