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消耗占比计算公式
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应该是电能消费在各种能源最终总消费中的百分比。这里计算方法有两种:发电煤耗计算法和电热当量计算法,其差别仅在电力消费量转换成标准量时采用的方法不同。
以发电煤耗计算法所计算出来的终端能源消费总量,加上能源损失量(指能源在输送、分配、贮存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客观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量)以及加工转换损失即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发电煤耗计算法中,火力发电转换损失量已包含在当中,而其他转换损失和能源损失量与能源消费总量相比,数量很小(我国大概占不到5%的比例),因此在计算中多以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来替代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也就是说,我国终端能源消费总量是采用发电煤耗计算法得出的。这—计算方法所得数值将煤、油及天然气等一次能源转变为电能过程中的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包括在内了。按照《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的名词解释,终端能源消费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全国(地区)各行业和居民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显然在这里的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中是不该包含加工转换二次能源的损失量的。以1999年数据为例,当年以电热当量计算法计算出的能源消费总量为124759万吨标煤,火力发电转换损失为26050万吨标煤,占当年能源消费总量的21%,显然这么大的比例在计算当中是不容忽略的。
电力消费总量热值的计算,是以电力消费总量(kWh)×电热当量(Kgce/kWh)即电热当量计算法得出的。在发电过程中,有60%以上的能源要损失掉,发电用能乘以转换效率,才能转换成电能。因此当量法计算出的电能消费总量要比发电煤耗法计算出的数值小得多。
如果终端能源消费总量采用发电煤耗法计算,而电力消费量采用电热当量计算法,这样在终端能源消费构成的计算中,由于总量与分量采用的换算方法不同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类终端能源消费比例之和不会也不可能等于1,这显然不符合数学逻辑,其结果导致对我国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也就难以做出真实客观的判断。
目前在衡量各个国家电气化程度时,常常采用发电用能占一次能源总消费的比重这一指标。它是某一时期发电用能源同同期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燃料)总消费量的比。在计算发电用能源时,可简单的以当年全国火电平均标准煤耗X当年总发电量来计算。这样计算,可简化水电、燃煤电站、燃油电站、核电等分别的折算相加,也可避免统计发电用煤、用油、用天然气、用水能时的多次误差。显然,由于火力发电过程中能源转换效率较低,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例要比发电用能源占能源总消费的比例小得多,在应用中应注意区分这两个概念,避免混淆。
笔者发现,国外电能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指标的计算,采用的能源消费总量是扣除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的,电能消费量在进行标准量转换中以电热当量法计算为准。由于我国采用发电煤耗法计算出来终端能源消费总量包含了火力发电转换损失量的能源,造成电力消费所占的比例数偏小,与国外比较,扩大了我国电气化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有必要恢复我国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比例的本来面目,在电力消费总量的计算中统一以电热当量转换法为准,这样才能以相同的标准与国外水平进行比较,才有助于客观评判我国电气化水平现状和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